娜是个漂亮、文静的姑娘,身边有不少追求者。但她却和其貌不扬、工作平平的明谈起恋爱、并同居了。从此以后,娜就经常“摔伤”,有时上班来也是一瘸一拐、鼻青脸肿的,严重影响工作。和娜要好的一些小姐妹们都感到很奇怪,慢慢地,她们了解到明经常打她。小姐妹们十分气愤,说“就瞧他那样,和娜好就便宜他了,还敢打人。”说着要去找明算帐。娜却红着脸小声说:“我喜欢他那样。”原来,明每次性交前都要将娜扒光、捆绑并用鞭打,这样两个人才能得到满足。知道这样,小姐妹们也就无话可说了。以后娜“摔伤”的次数越来越多,“摔”得也越来越重。终于娜所在的公司因为她长期不能正常上班而将她辞退了。这时娜也想,再这样下去也不是回事儿。用她自己的话说,迟早要被明打死的。于是娜离开了明,回到了生她养她的小县城。在母亲细心的呵护下,娜的身体恢复了。不久,她就和一位一直暗恋她的中学同学结了婚,她丈夫对她百依百顺。可是婚后的她在性生活上总是得不到满足,每次性生活都没有激情。她求丈夫打她、咬她,只有这样才觉得能够兴奋起来,可是她丈夫却忍受不了她的这种怪癖。这段外人看来美满的婚姻仅仅维持了三个月就以失败而告终了。娜对明的思念越来越强烈,终于不顾家人的劝阻,回到了明的怀抱。
其实娜和明患的是典型的施虐症和受虐症,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虐待狂”和“被虐待狂”,医学上认为两者同属于性虐待症的范畴。这个概念在1899年由Schrenk-Notzing首次提出,包括主动和被动两种表现。前者为施虐症,而后者则为受虐症。施虐症病人向所爱的性对象施加肉体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折磨,从而获得性满足。其行为
可轻可重,轻则咬、掐,重则将性对象捆绑、鞭打、刀割、烧灼。最严重的是通过对性对象虐杀致命而获取性快感,甚至代替了性交活动。曾有一例患施虐症的丈夫在性交前,除了将妻子全裸捆绑鞭打外,还用电流向妻全身通电,用小刀在妻胸前刻自己的名字,最后用煤油灯心塞在妻的阴道里烧灼,这就是一种很严重的施虐行为。而受虐症则相反,主动要求性对象对自己施加身心的痛苦和折磨,以唤起性兴奋。性虐待症患者常常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性兴奋亢进,并进行性交。无论是施虐症还是受虐症均多见于男性。女性性活动的特点是被动的并有接受疼痛的倾向,只有在性生活中不能忍受时才反抗,所以女性受虐被认为是一种生活方式。如果夫妻双方一个患施虐症,而另一个恰是受虐症的病人,就象娜和明一样,互相补充,双方都可得到满足,不过这种情况比较罕见。而常见的是一方是虐待症病人,无论是施虐症还是受虐症,对方都可能难以忍受而最终导致离婚。
常识:一般说来,性虐待的受害者多为女性,而施虐者多为男性。容易发生性虐待的家庭背景是:
(1)受虐儿童父母的背景特征:普遍义为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中发生性虐待的可能性较大;父母酗酒(受害者父母酗酒者约38%,而对照组仅8%);父母与祖父母关系不和;孤独;单亲家庭;频繁搬家;缺乏母爱或母女关系紧张;母亲有受害历史,约为对照组的8倍,这些妇女常常极度依赖丈夫,害怕丈夫离开她,习惯于受欺凌和处于从属地位。
(2)儿童与父母的关系:半数受害者的父母习惯在家庭中使用暴力,而母亲以常年多病、抑郁、精神萎靡和嗜酒多见。这些家庭的子女多,社交少,习惯独处,离群,缺乏信任,不断争吵。
(3)受害儿童的心理特征:这些儿童起初不相信他们所信任的人会加害于他们,随着对性的理解加深,她们会感到迷惘和犯罪感,担心被人发现而受谴责或被逐出家门。为了维护家庭的完整,有时她们会忍辱负重,压抑内心痛苦。
(4)受害儿童与施虐者的关系:虽然双方关系越亲近时施用暴力的机会越少,但心理伤害是相同的。所以仍将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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