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性行为和性意念的禁律和忌讳。性文化的组成部分,性风俗的重要内容,属于人类初期即已出现的、较低级的社会性控制与性约束形式。南太平洋的汤加岛称之为“塔波”,有“神圣”与“不可接触”的含义。
广义的性禁忌包括性意念禁忌、性部位禁忌、性接触禁忌和性交禁忌,即包括性禁锢和性压抑;狭义的性禁忌只指原始的性交禁忌。性禁忌产生于性崇拜之后。性崇拜是原始人对大自然与自身神秘的崇尚与膜拜,而性禁忌的一些内容,则不自觉地符合了自然规律与社会道德,所以有的仍被现代性文明所接受。
S.弗洛伊德在其着作《图腾与禁忌》中指出,禁忌的心理缘由有二.一是被禁忌物的神圣和不可侵犯性,二是被禁忌事物的离奇、危险和邪恶性。法国的瑞纳-根还认为,原始人把性快感视为最珍贵的,把最珍贵的礼物送给神灵,就可避免因性交所至的灾难。罗素在《婚姻革命》中则认为“嫉妒和疲劳是性禁忌的原因如果产生了嫉妒,即使是很轻微的性行为,对我们也会成为一种厌恶的事,而那种引起性行为的欲望也会同样被人厌恶”。
除了以上几种观点,还不能忽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者用性禁忌实行性垄断这一事实。许多性禁忌,譬如性意念禁忌、性部位禁忌、性接触禁忌,除了宗教的原因之外,多是权势者将原始的、朴素的性禁忌信条扩充并严酷化,使之成为对庶民百姓进行性剥夺的手段。性禁忌内容如下。
性意念禁忌是伴随宗教、旧礼教与性垄断而较晚出现于世界各地的性禁忌形式。佛教戒律中的“戒淫欲”就是禁止其信徒有性意念,僧、尼不得结婚则是力图尽绝性意念的规定。基督教的神父、修女也必须“清心寡欲”。手淫作为性意念的自慰行为,也遭到宗教的严禁。
英国坎特伯雷主教西奥多编的《苦行赎罪手册》,规定男子手淫罚苦修40天,女子手淫苦修3年;仅有手淫意念而无行为者也要罚苦修40天。有的宗教甚至明文规定,信徒夜间遗精,要立即反省,念7遍圣诗赎罪,早起还要再念30遍悔罪。当然,这种反人性的性意念禁忌,常遭到事实的嘲弄。卜伽丘的《十日谈》与乔叟的《坎特伯雷故事集》都有绝妙的描述。
性部位禁忌免性器官及、腰、臀甚至足部、颜面被异性看见的一种禁忌。原始人起初并无此禁忌,甚至还夸大地显示性器,进行性崇拜。后来遮掩性器,最早也只是为防止性器遭刺破、划破的保护措施。随着性羞涩、性文明的出现,才产生了衣着。私有制时代,女性成为男子的专用品,于是性部位严加遮掩以防他人见到。
英国维多利亚时代,女子的颈部也须以高领裹住。古罗马良家妇女不得穿凉鞋。文艺复兴时期的西班牙女王伊莎贝拉,临死都不肯脱袜接受临终涂油。阿拉伯一些国家的女子出于宗教禁忌,出门要戴面纱。中国元代有“节妇乳病不医,宁死”的记载。而小脚禁忌更为严厉。古人有小脚被人看见而自杀的记载。现代女性则仅保留了性器与胸乳的文明性禁忌。
性接触禁忌禁止女子与婚外男子肢体甚至器物接触,是更晚出现的一种性禁忌。起于奴隶社会,盛行于封建社会。“男女授受不亲”、“男女不同行”、“男女不同席”、“男女不杂坐”即是证明。男女小孩7岁便不可同桌吃饭。男女不仅身体的任何部位不能接触,而且有的地方规定男女不能在同一井里打水,衣服也不得挂在一起。未婚男女互不通姓名。中国布朗山寨的青年男女,不能坐在同一条板凳上。美洲的部分玛雅印第安人,男女青年不得随便交往。世界上类似这样陈腐、荒唐的性禁忌虽多被淘汰,但仍在极个别地方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