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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性欲衰退的主要原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27   浏览次数:29

  在美国工作生活的这些年,经常有中老年患者朋友我问这么一个问题?年龄越大性爱越难进入状态,这种现象是否很普遍?其实,一个人不可能年纪越大在爱中就越容易进入状态。男性性功能障碍的发生率在40岁以后急剧上升,但是如果得到足够的性刺激,并且其伴侣具有足够吸引力,情况就会好得多。在性爱中难以进入状态的生理和心理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中老年单调和乏味的性活动显然会丧失往日的魅力,造成性兴趣丧失,这是在性爱中难以进入状态的最常见因素。另一方面,女性对刺激或满足丈夫不再具有什么兴趣或性关注,完全忽略了对婚姻关系继续作出努力的必要性,只沉湎于对子女或第三代的照料、社会活动等事务中。婚姻其他方面的冲突或乏味也促成性兴趣的丧失。

  大多数50~60岁的男子正处在他们的事业追求的巅峰期和顶点,并且正在为个人或家庭的最大需求而呕心沥血、夜以继日的奋斗和超负荷运转。尤其是白领夫妇多是双职工,而且在单位都是承上启下的顶梁柱,他们全神贯注地追求事业上的最大成就,结果消耗了过多的精力,加上繁重的家务以及对孩子学习的辅导等等,而忽视了婚姻关系,使性欲受到影响,性反应能力也降低。

  性兴趣与性行为对精神疲劳是极其敏感的,这恰恰是中老年与年轻男性之间的重大生理差异之一。疲劳显然是中年及中年以后男性性欲衰退的一个重要因素,精神疲劳与体力疲劳的这种影响都会降低或压抑男性性紧张度,但前者的影响更大。

  显然,能降低或丧失性能力和性表现的疾病可以发生在任何年龄,然而40岁以上的发病率骤然升高,特别是在60岁以后。

  有种种理由可以相信,面对衰老过程,维持规律的性表达,加上适当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健全的心理境界,性表达能力常常可能延长到80岁高龄。

  性福课堂专家顾问:鲍玉珩

  文章关键词:衰退

  绝大多数女性都渴望结婚,渴望与心爱的人白头到老,渴望过平静温暖的家庭生活,享受人生天然乐趣的希冀。但是,在以往的封建男权社会中,大多数妻子在性生活中的遭遇却相当不幸。许多大男子主义者认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这也包括在性生活中强制地,粗暴地对待妻子。

  结果,本来应是天伦之乐的夫妻性生活,变成了对许多妻子的摧残与折磨,变成女性的痛苦和负担。

  绝不是由于女性的生理或心理天生较弱或天生被动无能。这是由于封建社会把婚姻看做男人"购买"女人,妻子是被丈夫买来的"财产",是靠丈夫养活的"二等人"。妻子除了生儿育女和操持家务之外,仅剩的价值就是做一个性玩具,随时按丈夫的要求来满足他们的性欲。这样,妻子本应拥有的性权利,性意愿和性乐趣,就被看作是不重要的,不必要的,甚至被根本否定。

  新中国建立以后,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消除了封建式财产婚姻的经济基础和法律依据,但是在夫妻性生活这个隐秘的领域中,女性的权利与地位至今仍然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除了封建思想对男性的影响之外,女性自己怯于或羞于谈论夫妻性生活问题,也是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当前,我国妇女理论界对女性的婚姻权利非常重视,不断重申和宣传,妇女具有自主恋爱、自主结婚、自愿离婚,以及再婚的权利。这些当然都十分重要,但它们也都局限在性关系方面。多数妇女还不习惯于公然申明和坚持自己在具体性生活中的权利。

  实际上,夫妻性生活从来都是婚姻的一项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内容。男女双方结婚之后,理所当然应该相互承担起与对方过性生活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封建男权思想把这种责任和义务歪曲了,使许多丈夫和一些妻子至今仍对此抱有种种糊涂认识,我们必须重新弄清楚。

  首先,社会主义婚姻是男女相爱的产物,绝不是一方对另一方整个人身的占有,更不是一方强迫另一方必须按自己的意愿办事。我们知道,性权利的核心是在性生活中具有自己独立的、不容侵犯的意愿,因此责任和义务都不能剥夺任何一方的性权利。在夫妻性生活中,双方是否自愿参加、希望怎样从事、喜欢按何种内容和频率来从事等问题,仍然首先应该由他(她)自己来决定,然后才谈得到履行义务与相互协调。这里的关键是:责任和义务是双方由于真诚相爱而自发产生并自愿地相互承担的。它们都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对方的人格和独立自主的意愿这样一个基础上的,因此它们既不是婚姻的法定内容,也没有任何强制的效力。如果强迫对方,就是破坏了责任和义务的基础,对方当然就有权利拒绝履行这种被扭曲的、变质的义务。

  其次,婚姻是一种长期的共同生活方式。结婚时,人们考虑的是一些长期发挥作用的因素,例如基本性格、经济生活、养育后代等等。因此,与一个人结婚就意味着答应与他(她)长期共同生活。但夫妻性生活都是一次一次地进行的,影响性生活的因素大多是短期或临时的因素,例如生理状况、心情、条件等,尤其要看双方是否有性要求。夫妻是否过性生活完全取决于双方每一次的具体状况。因此,结婚绝不是女性永远地"献出自己的身子",更不是一次性地、不可改变地割让自己在每一次性生活中的应有权利和意愿。如果认为妻子同意结婚,就是永远同意随时放弃自己的性权利,那她岂不是玩具?

  第三,婚姻只限制夫妻不得与其他人过性生活,却没有规定必须在婚内过性生活。严重的性生活不和谐,可以形成离婚的原因,但法律规定:最后的和唯一的判断标准,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并不可挽回。因此,夫妻过性生活只是应该的,却并不是必须的;只是提倡的,并不是强制的。社会、法律和任何一方都无权也不应该惩罚不愿过性生活的对方。具体到任何一次具体性生活中就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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