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禁止的性行为
犹太教对那些违背传统性行为准则者的处置极为严厉。犹太教对此的裁决是注重实际的,而不是基于视性为本质邪恶的任何观念。其核心是维护婚姻的完美,所有其他的观念也是出于此目的。
严格的血亲准则防止了犹太人的乱伦。一个人即使面对死亡的威胁也不得乱伦。《旧约全书》说到罗特受他两个女儿诱惑的故事。对此倒的确令人费解,但这事是发生在非常特殊的情景下:索多玛城(Sodom)被消灭了,罗特的妻子也死了,他和女儿被困在山上,况且他还被她们灌醉。但更重要的是,其行为的动机是为了确保家族得以延续。同样,如果《创世记》中的这个故事确有其事,那么我们可以设想,为了亚当和夏娃子孙后代的繁衍,至少兄妹乱伦的现象是肯定出现过的。
犹太人的通奸概念是指侵犯了丈夫对妻子性和生殖的专有权利。如果妻子和丈夫以外的任何一个男人有性关系则被指控为通奸;而丈夫只有在与另一男人的妻子--而不是妻子外的任何一个女人--有性关系时才被视为通奸。这就是第七诫的最初含义:"你不可犯奸淫。"对财产权利的侵犯在第十诫中重申:"不可觊觎邻居的妻子,不觊觎他的马、牛、驴,也不觊觎其他财产。"(《出埃及记》20∶17)妻子要对自己的婚姻忠诚,而丈夫则对邻人的婚姻忠诚(Epstein,1967)。
诱惑处女需要对她的父亲有所补偿。如果她自己愿意,还要娶她。强奸是一种永远存在的危险。强奸敌方的女人是准许的。即使是在和平时期,年轻女子也不总是安全的。《旧约全书》并不明确禁止婚前的性交。这是因为事实上所有的女子在进入青春期时都已订婚;没有多少未婚的青年女子可供交媾。如果性行为发生在一对已订婚的男女间,一致的反应往往只是略持反对态度。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失去贞操并非耻辱。
因为男人结婚较迟,而且也不是每个男人都娶得起妻子,于是有些人就求助于妓女。已婚男子若想寻求性的多样化,照样可以与妓女发生性关系而不被指控为通奸。犹太教对卖淫的态度虽很矛盾,但这并不是因为一些抽象的道德准则,而是因为那个时代卖淫的性质。
犹太教明确禁止父亲让女儿卖淫,所以和妓女的性关系就意味着和教外女子的结合。此外,妓女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叫Zonah的普通妓女,另一种妓女叫kadesha(男妓称Kadesh),是宗教性质的,受到极力崇拜。这些女神职人员"嫁"给了她们献身的神庙供奉的神,其职责包括和礼拜者及另外一些愿意付钱的人发生宗教仪式性的性关系。这种现象即使在犹太教中也只存在了很短的一段时间,例如,在所罗门的儿子罗波安统治时期,就存在一些献身耶路撒冷神庙的异教娼妓。与异教娼妓交合的真正的罪过不是性而是渎圣罪,这说明仅仅崇拜偶像而不是敬奉上帝,在犹太教中这是一个不可挽救和无法饶恕的罪过。
既然带有生殖目的的性行为处于中心地位,我们可以设想,犹太教对所有不以生殖为目的的性形式都是不允许的。通常情况确是这样。但犹太教对待避孕、绝育和堕胎还不像天主教那样严厉。
《旧约全书》对这些行为没有明确禁止。俄南(Onan)的罪过虽然包括为了避孕而中断交媾,但上帝被俄南激怒主要是因为当俄南和嫂子行乐时逃避了为亡兄提供后裔的义务(就像《申命记》"叔嫂婚律"中所要求的那样)。《旧约全书》也不禁止流产,认为胚胎是母亲的一部分。以后的当权者对这些行为的合法性有着非常不同的看法。避孕仅在中世纪是被禁止的(那时犹太人因为受到迫害而大量死亡)。虽然有些正统的犹太教当权者仍然反对,但整个犹太教并不以为然。
《旧约全书》多次宣称兽奸是死罪。《塔木德》甚至禁止把宠爱的狗留在寡妇身边,以避免性接触的嫌疑。对待手淫更是模棱两可。典型的证明是俄南的故事,但明显地,此事与手淫毫不相干。
梦遗使一个男人变得"不干净",需要行一个宗教式沐浴以保持纯洁。同样,性交也有此要求(《利未记》(15∶16-18))。以色列人敬畏一些重要的体液如精液、经血、随分娩而排出的液体等,因为这些都与生命的产生有关。像其他文化一样,以色列人也给这些东西设立了许多仪式和戒律。
《旧约全书》中仅有两处明确谴责了同性爱行为,都是在《利未记》中:"你不该像和女人一样和一个男人发生性关系,这样做是受人唾弃的。"(18∶22)"如果一个男人像与女人一样和男人发生性关系,那他们都是可恶的,都该处死。"(10∶13)这些禁令到底是出自宗教的考虑(就像和异教娼妓交媾一样),还是想作为一种对如此性行为的道德谴责,至今仍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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